日期:1963-9-23 作者:[待确定]
湖北省委“五反”领导小组九月十二日电悉。同意你们关于“五反”运动中赃款、赃物处理问题的意见,即:除原来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应退还原集体单位和个人以外,其余一律交给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处理。
中 央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
我省第一批单位“五反”运动即将进入处理阶段,对于赃款赃物的处理,涉及到各个方面,需要作统一的规定。
我们考虑,为了避免处理赃款赃物时手续混乱,某些单位和干部利用职权和工作方便,擅自动用赃款,压级压价私买私分赃物等弊病,在“五反”运动中所追缴的赃款赃物,原则上仍照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政务院批准的《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》办理,除原来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应退还原集体单位和个人以外,其余一律交给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。财政部门接受的赃物,属于工业企业所需要的机械、器材,可以作价拨归原单位使用;其他物资作价拨给商业部门,再由商业部门作价在市场上公开出售,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优先从内部购买。
另一种意见是,有的部门主张,“五反”运动中追缴的赃款赃物,分别交由本单位处理,弥补因被贪污盗窃、投机倒把所遭受的经济亏损。
我们认为前一种办法较好。
究竟如何处理,请指示。
中共湖北省委“五反”领导小组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
来源: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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